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欲救此弊,非把社会阶级彻底铲除不可。
古人不知此义,总想以教化来挽回世风。
教化之力不足,则辅之以刑罚。
所以其用法,完全注重于人的动机。
所以说《春秋》断狱重志(《春秋繁露·精华篇》)。
所以说:“听讼吾犹人也,必也使无讼乎?无情者不得尽其辞,大畏民志,此谓知本。”
(《大学》)此等希望,自然要终成泡影的。
法律乃让步到不问人的动机,但要求其不破坏我所要维持的秩序为止。
其用心如何,都置诸不问。
法律至此,就失其弼教的初意,而只成为维持某种秩序的工具了。
于是发生“说官话”
的现象。
明知其居心不可问,如其行为无可指摘,即亦无如之何。
法律至此,乃自成为反社会之物。
有一事,是后世较古代为进步的。
古代氏族的界限,还未化除。
国家的权力,不能侵入氏族团体之内,有时并不能制止其行动。
(一)氏族员遂全处于其族长权力之下。
此等风气在家族时代,还有存留。
(二)而氏族与氏族间的争斗,亦往往靠实力解决。
《左氏》成公三年,知罃被楚国释放的时候,说“首(罃父),其请于寡君,而以戮于宗,亦死且不朽”
。
昭公二十一年,宋国的华费遂说:“吾有谗子而弗能杀。”
可见在古代,父可专杀其子。
《白虎通义·诛伐篇》却说“父杀其子当诛”
了。
《礼记》的《曲礼》、《檀弓》,均明著君父、兄弟、师长,交游报仇之礼。
《周官》的调人,是专因报仇问题而设立的。
亦不过令有仇者避之他处;审查报仇的合于义与否;禁止报仇不得超过相当限度而已,并不能根绝其事。
报仇的风气,在后世虽相沿甚久,习俗上还视为义举,然在法律上,总是逐步遭遇到禁止的。
这都是后世法律,较之古代进步之处。
但家长或族长,到现在,还略有处置其家人或族众的权力,国家不能加以干涉,使人人都受到保护;而国家禁止私人复仇,而自己又不能真正替人民伸雪冤屈,也还是未尽善之处。
法律是不能一天不用的。
苟非文化大变,引用别一法系的法律,亦决不会有什么根本的改革。
所以总是相承而渐变。
中国最早的法典,是李悝的《法经》。
据《晋书·刑法志》所载陈群《魏律序》,是悝为魏文侯相,撰次诸国法所为。
魏文侯在位,据《史记·六国表》,是自周威烈王二年至安王十五年,即民国纪元前二千三百三十六年至二千二百九十八年,可谓很古老的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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