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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是使民由强悍而软弱,而是弱化其野蛮不法方面,而使其进境于文明强悍也。
就其实质而言,“去强弱民”
思想,是商鞅在一个野蛮落后的国家实现战时法治的必然原则,是通过法治手段引导国民由野蛮进入文明的必然途径,其进步性是毋庸置疑的。
三则,“使法必行”
的司法原则。
商鞅有一个很清醒的理念:国家之乱,在于有法不依。
历史的事实一再说明,一个时代一个国家的法治状况如何,既取决于法律是否完备,更取决于法律是否能得到真正的执行。
某种意义上,司法状况比立法状况更能决定一个国家的法治命运。
《画策》云:“国之乱也,非其法乱也,非法不用也。
国皆有法,而无使法必行之法……法必明,令必行,则已矣!”
请注意,商鞅在这里有一则极为深刻的法哲学理念——国皆有法,而无使法必行之法。
这句话翻译过来,几乎是一种黑格尔式的思辨:任何国家都有法律,但是,任何健全的法律体系中,都不可能建立一种能够保障法律必然执行的法律。
这一思想的基础逻辑是:社会是由活体的个人构成的,社会不是机器,不会因法制完备而百分之百地自动运转,其现实往往是打折扣式的运转。
这一思想的延伸结论是:正因为法律不会无折扣地自动运转,所以需要强调执法,甚至需要强调严厉执法。
体现于人事,就是要大力任用敢于善于执法的人才,从而保证法律最大限度地达到立法目标。
也正因为如此,秦法对官员“不作为”
的惩罚最重,而对执法过程中的过失或罪责则具体而论处。
显然,商鞅将“使法必行”
看作法治存在的根基所在。
否则,国皆有法而依旧生乱。
此后两千余年的中国历史上,包括韩非在内,没有任何一个人将司法的重要说得如此透彻。
理解了这一点,便理解了秦任“行法之士”
的历史原因。
四则,反对“滥仁”
的司法原则。
商鞅执法,一力反对超越法令的“法外施恩”
。
《赏刑》云:“(法定),圣人不必加,凡主不必废。
(依法)杀人不为暴,(依法)赏人不为仁者,国法明也。
……圣人不宥过,不赦刑,故奸无起。”
法外不施恩的原则,在王道理念依然是传统的战国时代,是冷酷而深彻的,也是很难为常人所能理解的。
“杀人不为暴,赏人不为仁”
的肃杀凛冽,与商鞅的“法以爱民”
适成两极平衡,必须将两极联结分析,才是商鞅法治思想的全貌。
这一思想蕴藏的根基理念是法治的公平正义,是对依法作为的根基维护。
对如此思想,若非具有深刻领悟能力的政治家,是本能地畏惧的。
这一司法原则,其所以在秦国扎下了坚实的根基,最根本原因便是它的公平性——对权贵阶层同样的执法原则,同样的执法力度。
从这一原则出发,秦法还确立了不许为君王贺寿等制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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