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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是好事,证明他至少不会放弃。”
黑大个解释道。
“既然这样,我们就按照流程走,写一份正式的书面答辩,以备忘录的形式当场递交给法庭,说明我们的质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!”
“也只能这样办了。”
伯特·维茨莱本想了想,表示赞同“但若是对方拒收怎么办?”
“应该不会”
卡马西平摸了摸头顶“如果拒收,那我们可以直接据此提出上诉,阿诺德法官显然不想看到这点,他宁可接受我们因为对判决结果不服而上诉,也不愿意接受因为对他的程序**而上诉,后者传出去实在太难听了。”
“好吧”
大家一起摊手耸肩,都是吃这碗饭的,明白这意味着啥,接下来的几天里,大伙也就别指望轻松过日子了,去图书馆翻判例吧。
只要找到一个类似的判例,就能证明卡马西平的质证小把戏是合法的,从而推翻阿诺德法官的观点,若是对方不服,那只有第二巡回法院见了。
判列法就是这点好,哪怕这个案子发生在200年前,只要被载入案例汇编,那就具备法律效率,可以成为判案基础。
有了基础后,律师胡说八道起来就方便多了,而且上诉也方便,哪怕官司打到联邦高院也不怵。
而律师怼法官,也是米国新闻界喜闻乐见的题材,其本质依然是民对官的不信任,倒也符合米国大众的传统审美。
爱德华破釜沉舟,决定把事情往大里闹。
但前提还是要找到合适的判列。
……
四天后再度重上法庭。
这几天爱德华很幸运,搭班的都是老手,博闻强记,很快找到了一大堆类似例子用来证明“这种方法(姑且称为诱骗证人)长期以来就被看作是进行有效质证的要素,特别是对付撒谎的证人,需要给他造成一种质证者比实际掌握的证据更多、更少或者不同的时候。”
是个合法方案。
更让高兴的是,竟然找到一个林肯当年使用过的类似策略的案子。
看起来像是心灵鸡汤之类,但实际上却真实发生过,且被完整记录在案。
流传最广的版本如下:
一个叫格雷森的人被控谋杀,林肯作为其辩护律师,在法庭上询问证人是怎么看到被告犯罪的。
证人回到说是“在月光下看到”
林肯随即从口袋里抽出一本历法翻开,摊到证人面前,指出根据历法,案发当晚并没有月光,证人见诡计被拆穿,只得承认自己就是罪犯。
但实际上事情并没有那么简单。
林肯耍了个“小花招”
用一本比较特殊的历法替换了通用的历法。
而法庭原始记录是:
林肯:“历书上是不是说,在8月29日,案发当晚,月亮刚刚过了四分之一弦,而不是满月?在如此微弱的月光下,距离那么远,你能看清楚?”
证人:“……”
林肯:“那么历法上有没有写当晚十一点时,月亮是否还挂在天上?”
证人“……”
最后被告被无罪释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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